公租房作为城镇困难群体保障性用房,是政府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然而却有人以“代办”名义获取不义之财。近年来,三原县法院已经受理多起该类案件。
●【案件详情】
案例一:2019 年6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租房代理申请合同书》,被告应在2019年12月10 日前向原告申请完成某某新城区两室一厅公租房,否则需要向原告全额退款代理费 200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在退还 10000元代理费后,余下10000 元仍未退还。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公租房代理申请合同书》;2、判令被告根据合同条款退还原告人民币 1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二:2018 年被告以办理公租房事宜欺骗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13800 元,2019 年因事情暴露向原告承诺归还受骗财产,但期间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直至 2022 年原告联系不到被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归还原告受骗金额138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三:2019 年被告告诉原告其有关系,花点钱可以在西安办理公租房,承诺房子可以自住、出租还可以买卖。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支付被告18000元,但是房子迟迟办不下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退钱,被告未退还,后于2020年7月让原告去选房并告知原告只能自住,不能出租、买卖,原告才知上当受骗,联系被告要求退钱,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办理公租房费用 1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提醒】
公租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近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申请、审核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①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②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③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注意:①公租房是国有产权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只租不售;
②公租房资源有限,但申请人很多,不可能保证有需要的人都能申请到,常以有内部渠道可以申请公租房指标为噱头,告诉你交钱就能直接办理并 100%办成了,都不要相信;
③广大群众在申请公租房时,切勿轻信他人所谓的“有门路”,一定要以住建部门公布的办理流程为准,依法依规办事,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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